一、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副局長楊明工作失職失責,面對群眾訴求不作為、慢作為問題。2021年5月15日,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園派出所受理群眾報警稱其在微信群內被他人侮辱案件,6月14日,辦案民警以案情復雜為由,經時任所長楊明審批,延長辦理期限三十日,但延長期內未開展調查取證。后辦案民警對該案調解未果,且未依法對該案進行處理,直至9月13日,相山分局對該案違法嫌疑人作出治安處罰裁決。楊明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導致案件辦理嚴重超期,造成不良影響。2021年12月,楊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二、濉溪縣生態環境分局環境監察大隊原副大隊長劉輝服務企業慢作為,導致企業延遲領取專項資金問題。2019年6月,淮北三友塑膠有限公司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向濉溪縣生態環境分局提交撥付10萬元項目資金申請資料。劉輝作為該項工作負責人,僅安排轄區監管人員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未及時辦理資金申請,導致該筆補助資金直到2020年6月才撥付到位。2020年8月,劉輝受到誡勉處理。(淮北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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